公安机关案件直诉是在无经过逮捕流程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拓展资料
一、直诉案件分两种:
1、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进而移送诉讼;
2、公、检两机关经过事先充足的商洽与商量,连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诉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经提请批捕流程而直接将其移送诉讼。例如危险行驶案件通常适用直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5
9、160、161条限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议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议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侦查机关写出诉讼意见书,连同案卷手续、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还要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直诉案件解决的流程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诉讼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诉讼,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在侦查经过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职责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准许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直诉案件办案时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时限期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职责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时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时限期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换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时限期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