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同时须继承债务,但不是全部。《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在对于有债务遗产的继承上,子女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要在遗产范围之类进行偿还。如果遗产不能进行偿还的情况下,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偿还剩余的债务,因此不是全部的债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