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
1.3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2以上。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脊髓挫裂伤。5.1.4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2以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2以上。d)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5.1.5轻微伤)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擦伤面积5.0c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2、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