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指出:“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可知,对于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或者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赔偿权利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因此,根据你表述的实际情况,主张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