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实质就是指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在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并非不可以删除,比如,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就应将失信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但并未具体规定删除的时间,具备删除条件的,法院就应及时在合理的时间内删除,请及时与法院联系删除事宜。删除后就可以高消费了。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