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未办过户手续,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遭“一房二卖”2007年,A将自己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卖给了B,由于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无法过户,于是双方约定,在2011年办理过户手续。B缴纳了42万购房款后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没想到4年后,A又以160万余元的价格将二手经济适用房另行出售给闫某,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与阎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闫某要求B腾房发生争执,于是一纸诉状将B告上法庭。结果:原买家被责令一年内腾房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登记在闫某名下,闫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B一直占有、使用涉诉房屋,故原告闫某要求被告B腾退该房屋的主张,理由正当。最终,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腾退所属原告的房屋。律师讲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购房者只有取得了房产证才能成为合法的房主。另外,经济适用房是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因此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有诸多限制。其中规定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只能由政府回购,或将其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人,且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原价;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购房人补完相关价款,取得了完全产权后,便可以按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来转让出售。由于存在5年这样一个期限,因此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就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人,为了出售房屋,就与购房者私下约定,先付购房款,等5年到了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为了买到房子也就同意了。5年一到,卖房人言而无信,将房屋高价卖给了他人,并立即办理了过户手续,这就发生了我们在那里中看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房买卖遭“一房二卖”那一幕。正是因为无法立即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给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留下了被“一房二卖”的可乘之机,房产证上写的不是你的名字,就不会认定房子是你的。在这里不存在“谁先付款,就是谁的”这种情况。因此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原房主的房屋产权证,如果购房未满5年,还未缴纳税费转成商品房的经济适用房,最好不要买,无法过户的房子,产权不明晰的房子,再便宜也不能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