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该司法解释为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提供了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离婚,并且否定丈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我国法律对于人的民事权利认定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且采取的是呼吸说。当胎儿存在于母体时,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而被视为母体的一部分,因此不具有人的权利能力。法律上对胎儿的保护,是通过对母体的保护来实现的,属于母体生命健康权的范围。因此作为母体的孕妇,自然有权对胎儿进行处分。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