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实际上体现当然继承的原则,即自继承开始,遗产便已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的法定继承,在遗产分割前,每个人继承的标的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视为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受法律保护,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该财产权利可以转继承。
但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本人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法对生产关系的依存性,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要求继承法作出反映并为之服务。现行继承法由于制定时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历史条件所限,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待修改和完善。由于遗产数量的增加,人们比以前更加重视继承问题,但由于社会交往面的扩大,亲属观念在逐渐淡化,遗产在近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才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符合民众的继承习惯,值得法学家认真研究。
目前法律对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是支持当事人的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主张继承权利的。
由于发生几代人的过世问题,没有遗嘱等特别指定遗产由当事人个人所有,当事人所继承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遗嘱指定由当事人个人继承所有,则继承所得为其个人财产。但有遗嘱,不会有转继承又代位继承的情形出现。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2、继承的内容不同。
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