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对外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那么作为配偶的另一方能否要回房屋呢?
如果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时,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卖合同的,此时需要另一方进行追认后房屋买卖合同才会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当然可以要回房屋。如果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产权登记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的产权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由于第三人并不知情,会出现善意取得的情形发生,则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就无法要回房屋,其损失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我国《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