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虽然是违反法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但婚姻行为终究是公民私权领域的民事行为。因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不同,为了避免过多干涉公民的私生活,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一》对除了婚姻当事人之外,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范围做了限制性解释规定,具体如下: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