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限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该单位拖延你的薪水,能够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拖延薪水,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能够下达行政处罚处置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你能够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延薪水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限定,能够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能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主张两倍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