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执行规定》,人民在执行
第三人到期债权时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执行作出执行裁定。但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发执行通知书,还有的发执行裁定书,甚至有的将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和执行第三人财产同时进行。笔者认为造成这些混乱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将债权的冻结和债权的变现混在了一起。笔者建议,可将债权冻结和债权变现分开,
第一步是债权的冻结,由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告知其异议权。
第二步是债权变现,向第三人送达执行通知,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