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刑诉解释》第278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