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告不理”是人民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由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的刑事案件分三种情况: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讼,人民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但是如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3)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件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处罚的案件。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注意: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如果被害人等无证据,将不予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或者做出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