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按照这个标准,超过500元就应该定性为抢夺罪。而且你说的情况应定为犯罪既遂。因为抢夺罪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应该采控制说,也就是你实际上已经将财物抢到手并在你的控制范围内,即便你说当场归还财物,也是因为在被抓住后将财物归还,不能构成犯罪未遂或者中止。但是当场被抓后立即归还财物应该是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能会减轻处罚,不会判的太重。还有一点要注意,如果行为人持凶器抢夺或者在抢夺和抗拒抓捕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那性质就变了,应以抢劫罪论处。抢劫罪是性质很恶劣的犯罪,最低刑也比抢夺罪高,抢劫罪法定最低刑就是三年以上,而抢夺罪法定最低刑只是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