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奇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仲裁的程序问题。劳动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从字面上看,是协商前置、调解前置、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这样一来,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二审终局”变成了“一协一调一裁终局”。除非再以某个具足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不是“一协一调一裁终局”。因为,比较一下本条与《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两者句式基本相同、内容基本相似,但《劳动法》有一句“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排除了调解前置。而本条对协商、调解均未有这样的排除性规定。虽然有协商、调解的在前,但是对于协商、调解,当事人都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也可以选择不通过协商、调解。这实际上是把以前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明确规定了,也没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