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自诉,人民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因此,如今一般情况下人民应该是在当场就告知对方是否立案。但有特殊情况的话,就需要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