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合同签署名称和盖章名称不一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公司是施工企业,合同甲方是某某省建筑总公司,但盖的章是另一个省项目的项目工程部的章,请问这合同有效吗我公司该履行吗电话已经沟通过,某某省建筑总公司是资质企业,但这个项目是该公司授权给无资质的一个企业做的,他们有授权书,也就是说要重做合同让总公司盖章是不可能的.
一.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当事人,标的,数量.其他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确定.
二.双方的合同盖的是"另一个省项目的项目工程部的章"明显属于当事人首尾矛盾,即当事人并未确定.故合同并未成立.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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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