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关于会见的规定有如下条款: 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会见应当在会见室进行。 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会见,经其申请,可以安排视频会见。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可以中止本次会见、通讯。 根据以上规定,并没有说明接见时所带的手续,在实践中,家属可带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与罪犯关系的介绍信,并持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明,按规定时间会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