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被驳回后,劳动仲裁的裁决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则劳动仲裁裁决不生效。但如第二审人民仍裁定驳回,该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劳动仲裁裁决生效。
2、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上诉的,则劳动仲裁裁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