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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答辩状怎么写?

帮助5人 4w浏览 #债权债务 匿名 2020-08-26 广东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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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
    1.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2.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二者返还范围不同: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2.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对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范围因善意与恶意而不同,应当说这是民法理论讨论的问题。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
    2.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3.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全文
    14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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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答辩状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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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民事被告答辩状范文是怎样的?
不当得利民事被告答辩状范文之中一般都会包含答辩人、被答辩人的姓名或者是名称,在写明是基于哪个案件答辩之后,就会明确写上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在写答辩意见时,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证明自己的答辩意见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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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女朋友骗了我三千块分手了,我想问问不当得利如何辩护,我不懂,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消灭。
本案中,原告收购稻谷,被告出售稻谷,2013年10月15日、16日,被告出售稻谷给原告,总计货款人民币37445元。10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汇入被告账户人民币30000元,用以支付被告的部分售稻款,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自认于10月19日,双方经结算后,收到原告支付的剩余售稻款人民币7445元。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二、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多支付给被告30000元的事实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第
一、一方获得利益;第
二、他方受有损失;第
三、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必须加以证明,否则,不当得利不能成立。经法庭调查查明,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给付错误、忘记扣款而受到损失以及被告获得利益的事实主张。
三、原告的财务人员声称在司磅单背面忘记注明,并不能必然地得出原告多支付30000元给被告的结论。
本案中,原告是一家粮油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3年10月19日,原告的财务人员忘记在司磅单背面注明,并不能必然地得出原告多支付30000元给被告的结论,更不能推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庭予以全部驳回。
此致希望我对不当得利如何辩护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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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答辩状
10w+浏览2024-10-20
你好,我女朋友骗了我三千块分手了,我想问问不当得利如何辩护,我不懂,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消灭。
本案中,原告收购稻谷,被告出售稻谷,2013年10月15日、16日,被告出售稻谷给原告,总计货款人民币37445元。10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汇入被告账户人民币30000元,用以支付被告的部分售稻款,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自认于10月19日,双方经结算后,收到原告支付的剩余售稻款人民币7445元。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二、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多支付给被告30000元的事实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第
一、一方获得利益;第
二、他方受有损失;第
三、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必须加以证明,否则,不当得利不能成立。经法庭调查查明,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给付错误、忘记扣款而受到损失以及被告获得利益的事实主张。
三、原告的财务人员声称在司磅单背面忘记注明,并不能必然地得出原告多支付30000元给被告的结论。
本案中,原告是一家粮油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3年10月19日,原告的财务人员忘记在司磅单背面注明,并不能必然地得出原告多支付30000元给被告的结论,更不能推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庭予以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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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答辩状
10w+浏览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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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消灭。
本案中,原告收购稻谷,被告出售稻谷,2013年10月15日、16日,被告出售稻谷给原告,总计货款人民币37445元。10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汇入被告账户人民币30000元,用以支付被告的部分售稻款,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自认于10月19日,双方经结算后,收到原告支付的剩余售稻款人民币7445元。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二、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多支付给被告30000元的事实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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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获得利益;第
二、他方受有损失;第
三、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必须加以证明,否则,不当得利不能成立。经法庭调查查明,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给付错误、忘记扣款而受到损失以及被告获得利益的事实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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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是一家粮油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3年10月19日,原告的财务人员忘记在司磅单背面注明,并不能必然地得出原告多支付30000元给被告的结论,更不能推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庭予以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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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上诉答辩状
10w+浏览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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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消灭。
本案中,原告收购稻谷,被告出售稻谷,2013年10月15日、16日,被告出售稻谷给原告,总计货款人民币37445元。10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汇入被告账户人民币30000元,用以支付被告的部分售稻款,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自认于10月19日,双方经结算后,收到原告支付的剩余售稻款人民币7445元。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二、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多支付给被告30000元的事实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第
一、一方获得利益;第
二、他方受有损失;第
三、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必须加以证明,否则,不当得利不能成立。经法庭调查查明,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给付错误、忘记扣款而受到损失以及被告获得利益的事实主张。
三、原告的财务人员声称在司磅单背面忘记注明,并不能必然地得出原告多支付30000元给被告的结论。
本案中,原告是一家粮油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3年10月19日,原告的财务人员忘记在司磅单背面注明,并不能必然地得出原告多支付30000元给被告的结论,更不能推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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