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6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所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均系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为计算基准,区别仅在于前者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等长,而后者的时长为诉讼时效后再加两年。《物权法》的颁布时间晚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且效力层级也要更高。因此,债权人的抵押权利应参照《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