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 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县级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 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具体规定是: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