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蒙特利尔公约》(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的国际公约。 而《海牙公约》(正式名称《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东京公约》(正式名称《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才是对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公约。 1980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已正式加入保证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开始生效。1978年11月14日,中国交存《东京公约》加入书,1979年2月1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东京公约》第二章管辖权第三条
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第四条
一、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实施管辖权:(甲)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乙)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丙)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