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依法支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