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你的朋友的房子能否强制执行,要根据它的具体情况(如其是否还有别处房产,以及现有房产的市场价值等)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