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鉴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目的在于使合同双方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存在的,有效的。如果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已被抵消或免除,从而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不享有请求权,被告此情况下已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主张自己无履行的义务。所以,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另一方面,尽管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存在的,但如果双方债务未同时到期,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