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解析: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三类人应当按照上述顺序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依照上述顺序应当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或者认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