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予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代理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很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和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