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罗某应按照约定向郑某履行还款义务。《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
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
第
二,是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因罗某与郑某设立的抵押属于权属不清的财产,因此,抵押的约定是无效的,郑某无法就车辆实现抵押权,但仍可要求罗某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