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5号,以下简称《寻衅滋事罪解释》)第一条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作了一般性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如与他人无意碰撞后,即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可认为是借故寻衅,也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当然,如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如本问题所涉及的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