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应当对连续用工的派遣劳动者,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工资调整机制,是指用工单位一方与劳动者一方就涉及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沟通协商,并形成协商结果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工资调整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分配正义和企业效率相统一原则,体现了工资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保持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逐步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体现了市场机制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体现了企业自主分配和劳动者民主参与相协调原则。把集体协调共商作为企业工资自主分配的基本形式,促进劳动与资本的分配关系实现互利共赢。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要求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得到相应提高。实践中,有的被派遣工在同一用工单位多次被派遣或者一次派遣时间很长的,工资一直没有调整,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用工单位依法需要连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一样,进行定期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