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是《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加的内容,使得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同样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而更好地做到罪刑相当。 为规范该加重情节的认定,《解释》第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理解上述规定时需要注意两点:
第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包括既生产又销售和单纯的销售两种,生产后或者购买后尚未销售的,以所生产或者所购买食品的货值金额计算生产、销售金额。
第
二,生产、销售的数量多少和持续时间的长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危害程度的大小,故对生产、销售数量较大或者持续时间较长的犯罪分子设置较低的犯罪金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