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解释》
第四条明确,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517号张彪等寻衅滋事案——以轻微暴力强索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此案中,被告人张彪与被害人秦青松系同学关系,张彪曾帮助过秦青松。张彪在毕业联系工作时,因秦青松不予提供帮助以致心生不满。后张彪得知秦青松要到郑州市惠济区的富景生态园游玩,便电话纠集同案犯韩某要“收拾”秦青松。韩某骑车带着同案犯倪某赶到富景生态园。经张彪现场指认,韩、倪二人便上前殴打秦青松。后张彪将秦青松的两部手机拿走,并让秦青松第二天拿钱换手机。张彪与韩某各带走一部手机,后经秦青松索要,张彪将其中一部手机还给了秦青松,另一部手机被张彪卖掉,所得赃款被挥霍。此案一二审均认定张彪等人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案情和审理情况,请以刑事审判参考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