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合同违约方对哪些违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它是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法律尺度,必须加以量化。违约赔偿责任就性质而言属于财产责任,所以一般以金钱形式赔偿,亦称金钱赔偿。
二、如何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旨在使受损害的一方的损失与合同假如得到履行时他本应得到的经济状况相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我国《合同法》实行了完全赔偿原则,并根据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亦称实际损失,是指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现有财产实际的、直接的、自然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以及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消极损失亦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可以得到因违反合同而未得的利益的损失,表现为物的使用利益、转卖利益、营业利益,多数为受害方的商业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是损失赔偿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著名学者杨良宜所指出的“双方订约都是为了牟利,为了从合约中得益,一方违约会给另一方带来最直接、最常见的损失,自然也就是受害方本可以从合约获取的利益的损失,亦称期望损失。可以说,大部分的违约损害索赔都是针对期望损失的”。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是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限制,亦称“可预见规则”,它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合同法》第113条对之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具体适用该规则未作明确界定,这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
一,应当预见的判断。笔者认为:应区分通常情况和特殊情况,所谓通常情况下应当预见是要求与违约方处于相同层次的一个有理性的、有经验的人在订约时能够知道依违法事件的通常情况或事物发展的通常进程所产生的损失;而对于受害方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时以适当方式就某些特殊情况事先作了说明或声明,使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知晓该特殊情况,根据这种情况就能判定违约人应当对该特殊情况的发生有可能导致某种损失要加以预见,并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
二,预见的内容。对违约方预见到的损失的界定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只要预见到该损失的类型或种类;另一种是要预见到该损失的数额或程度。笔者认为应采用数额的方式来确定预见的损失,以便更明确地确定赔偿的范围。合同法对上述问题未加以具体化,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减损规则”。减轻损失是受损害方的义务,更是对损害赔偿的限制,该规则的设立旨在防止受损害方消极地坐等赔偿损失,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