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婚内丈夫包工程欠款债主所要欠款前夫A在平乐县从事建筑业,2009年至2011年期间,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共欠下原告B材料款27192元。后经原告B数次催促被告A还款,A都避而不见,于是遂诉至平乐县人民。请求判决被告李某与A连带偿还欠款271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李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与A现在已经离婚一年多。本人没有参与过被告A包工程的事,A在外包工程的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自己也不知道A尚欠原告B的工程款,现在要求自己连带付清A的个人欠款太过分了,请驳回B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结果:婚内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审理后认为:原告B主张被告A尚欠工程材料款人民币27192元,有供货单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应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工程材料款271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该欠款发生在被告A与被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又无证据证实A包工程的收入未用于原来双方的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应认定为A与李某的共同债务,应由被告A、李某共同承担偿还。为此,判决被告A、李某连带还清B工程材料款人民币271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律师说法:婚内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欠款未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但是如果妻子有证据证明以下情况的,则不必偿还婚内的该笔债务:
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因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建议出现此类问题的朋友还是找个专业的律师,事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