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政办发【2010】129号文件,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部、省文件执行。
第一种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就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第二种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将其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三种情况,参保人员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的,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基金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支付养老金。总的原则就是一句话: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根据盐城市养老保险退休基本政策,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满55周岁(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为固定工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满50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缴费不满15年的,给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若后延5年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清。因此,根据政策,该女职工应当在建湖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直至缴满15年,方可申请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