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据保全分为三种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
一,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讼以前,人民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其
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
三,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