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当事人钱,当事人“抢”了别人的车,其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是不能立案的,更不能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不得参与债务纠纷。当事人应通过诉讼解决,不用所谓的私了。法律链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
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