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下分析
1,人民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拥有最终的裁决权,但是,否定调整岗位行为有效性必须以不干预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为限。在目前情况下,这个界限还较为模糊,而用人单位作出调整劳动者岗位的理由也多种多样,给人民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调薪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有密切联系,对这些内容的变更可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内容所作的较小变更,既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报酬,也不涉及工作地点变换条款、工作稳定性等等。
3,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是企业实施调岗调薪总的原则,保障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调岗也可以分为很多种情况。比如常规性调岗,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满一定时间就进行交流或工作调整;因劳动者能力不足以适应现有岗位而发生的调岗;因劳动者违反一定劳动纪律而发生的惩戒性调岗。应当说,后两种情况多会伴随着薪资调整的情况。调岗本是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但也应当兼顾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
4,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5,若影响你的利益,不合理的调动。若企业单方面变更,那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