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有多份买卖合同,合并后,数额达到中院管辖,能否合并,要看是否满足合并的条件。 合并,也叫诉的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广义的诉的合并,除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外,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常常是由共同诉讼引起的。 诉合并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彼此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诉的合并的意义在于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是受理案件的至少对数个被合并之诉中的一个拥有管辖权; 三是合并的各诉在审判时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要么都适用普通程序,要么都适用简易程序; 四是合并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辞辩论终结前; 五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