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造成损失的话,你必须固定证据,证明确实造成损失,否则光凭嘴说给你公司造成损失,劳动局是不支持的。
第二、这个员工的离职不符合法定程序,你们可以不批准。
第三、可以暂时不给他结算工资,或按照旷工给他纪律处分。
第四、如果你们没有和这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你们就不要计较这个提前30天通知了,因为如果闹僵了,员工要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那就麻烦了。
第五、所以要区别对待,认真、灵活地处理这件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