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你是劳务派遣人员,你有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你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
2、你的辞职是无效的。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劳动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其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是否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也无权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提出的辞职申请,接受了也是无效的。
3、你的要辞职,必须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才有效。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
7、38条。可以百度搜索,自己查看。
4、所以建议向劳务派遣单位递交辞呈,待劳务派遣单位准许后,可到新单位上班,这样就不用受提前三十日的限制了。
5、如果你仅仅要想改变用工单位,保留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改变用人单位,方可。
6、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一般情况你与更好的去处单位是不会阻拦的,如果时间紧,你可以于单位人事部门协商,让手续走的快一些。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