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中脑出血生存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应当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视同工伤。职工工作中突发脑溢血,生存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职工突发脑溢血生存的这种明显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及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人社局可以劝导不必认定,以免浪费资源。但申请认定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坚持认定的,人社局应当受理,可以在15日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