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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的车辆可以私自卖出吗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20-09-10 上海长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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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车辆未经同意一方卖掉如何定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双方共有之车辆及房地产经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私自予以售出,若第三者属于善意得到此等财产,则此种交易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第三者未能成功取得善意,则买卖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第三者欲获取此类财产之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此第三者在对所购买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进行完全购买过程中,必须是基于善意而非与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恶意串谋,以期剥夺其他一方在该项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
(二)在此次交易中,其所支付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
(三)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其所有权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而对于那些无需登记的,则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另一方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或是持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认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若第三者是出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要求收回该房屋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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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在夫妻名下陪嫁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0w+浏览2024-04-23
夫妻共有车辆未经同意一方卖掉如何定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双方共有之车辆及房地产经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私自予以售出,若第三者属于善意得到此等财产,则此种交易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第三者未能成功取得善意,则买卖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第三者欲获取此类财产之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此第三者在对所购买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进行完全购买过程中,必须是基于善意而非与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恶意串谋,以期剥夺其他一方在该项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
(二)在此次交易中,其所支付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
(三)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其所有权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而对于那些无需登记的,则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另一方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或是持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认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若第三者是出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要求收回该房屋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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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在夫妻名下陪嫁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0w+浏览2024-02-27
夫妻共有车辆未经同意一方卖掉如何定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双方共有之车辆及房地产经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私自予以售出,若第三者属于善意得到此等财产,则此种交易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第三者未能成功取得善意,则买卖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第三者欲获取此类财产之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此第三者在对所购买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进行完全购买过程中,必须是基于善意而非与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恶意串谋,以期剥夺其他一方在该项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
(二)在此次交易中,其所支付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
(三)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其所有权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而对于那些无需登记的,则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另一方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或是持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认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若第三者是出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要求收回该房屋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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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在夫妻名下陪嫁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0w+浏览2024-02-22
夫妻共有车辆未经同意一方卖掉如何定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双方共有之车辆及房地产经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私自予以售出,若第三者属于善意得到此等财产,则此种交易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第三者未能成功取得善意,则买卖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第三者欲获取此类财产之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此第三者在对所购买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进行完全购买过程中,必须是基于善意而非与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恶意串谋,以期剥夺其他一方在该项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
(二)在此次交易中,其所支付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
(三)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其所有权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而对于那些无需登记的,则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另一方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或是持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认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若第三者是出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要求收回该房屋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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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车辆质押合同
10w+浏览2024-10-20
夫妻共有车辆未经同意一方卖掉如何定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双方共有之车辆及房地产经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私自予以售出,若第三者属于善意得到此等财产,则此种交易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第三者未能成功取得善意,则买卖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第三者欲获取此类财产之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此第三者在对所购买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进行完全购买过程中,必须是基于善意而非与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恶意串谋,以期剥夺其他一方在该项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
(二)在此次交易中,其所支付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
(三)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其所有权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而对于那些无需登记的,则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另一方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或是持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认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若第三者是出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要求收回该房屋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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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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