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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如何赔偿

帮助5人 3.5w浏览 #工伤赔偿 匿名 2020-09-11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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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辩护法务
    专业辩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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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如何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而被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撞伤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这种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不管是发生在铁路还是水上,只要受到伤害的职工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就都应当认定为工饵关于职工是否负主要责任,应当由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比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伤害的,均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所以如果按上面的情况能认定工伤的话,先申请工伤认定,再按不同的等级获取工伤待遇。
    全文
    12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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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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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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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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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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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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