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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时效如何确定

帮助5人 4.9w浏览 #合同事务 匿名 2020-09-11 甘肃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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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诉讼指导顾问
    诉讼指导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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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时效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案例
    一:
    2008年1月5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预应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款项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依约进场施工,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发包方未完全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只在2008年1月2日支付过5000元劳务费,至5月7日,双方也没有对合同项下的劳务费进行结算。请问,承包方欲发包方讨要劳务费,本案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答问】
    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定劳务费分三期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该合同款项支付期限清楚明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约定的支付期限为三期,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应从 “结构验收后60日”后起算。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验收后60日”后的
    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以此推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案例
    二:
    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工程建筑公司)于1997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1999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甲方投入使用,但双方并未进行工程决算,直至2009年9月乙方找甲方交涉讨要工程款,但甲方回复说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乙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
    【律师评点】
    在实务中,这样的问题并不少,对此类问题一般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乙方完全有权向提讼,要求甲方进行结算,支付尾款。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明确的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依据是最高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风险很大,或者说已没有意义。理由是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10年后才提出主张,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但不同意第二种观点陈述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按此规定,本案虽未结算,但可以确定应付款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没有按照约定结算双方都有过错,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
    三:
    我公司把一项工程交由某施工企业施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期严重拖延,现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讼索要工程款。请问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计算还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律师答问】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利已经确定。工程款未结算,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未确定,行使请求权的条件还不具备,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工程结算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明确,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工程结算之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分三种情况有上述三个起算点。
    案例
    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请问,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答问】
    应当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起计算时效,方便且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全文
    10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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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时效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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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w浏览2025-01-26
建设工程保险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当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采取公正合理且适宜的方式加以处理。
根据传统做法以及普遍承认的准则,对于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协商和解、仲裁及司法诉讼。
首先,协商和解:当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真诚的磋商,相互做出适当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停,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通过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依据相关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未被赋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然而,对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3.7w浏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10w+浏览2023-08-31
建设合同纠纷流程
可以通过如下方式:1、协商解决;2、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3、申请仲裁: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途径解决。
1w浏览2024-10-06
建设工程保险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当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采取公正合理且适宜的方式加以处理。
根据传统做法以及普遍承认的准则,对于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协商和解、仲裁及司法诉讼。
首先,协商和解:当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真诚的磋商,相互做出适当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停,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通过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依据相关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未被赋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然而,对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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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纠纷诉讼时效
10w+浏览2023-09-1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流程
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1.确定好管辖法院。2.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3.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诉讼费。4.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大小照比例分担。
1w浏览2024-09-13
建设工程保险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当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采取公正合理且适宜的方式加以处理。
根据传统做法以及普遍承认的准则,对于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协商和解、仲裁及司法诉讼。
首先,协商和解:当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真诚的磋商,相互做出适当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停,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通过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依据相关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未被赋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然而,对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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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效吗
10w+浏览2023-09-05
建设工程纠纷有哪些
建设工程纠纷类型多样,主要包括工程质量、款项、工期和分包等方面。常见如工程质量缺陷,涉及建筑物安全;款项纠纷涉及发包方拖欠或双方对金额有争议;工期纠纷则指项目未按期完成。此外,工程分包不当也可能引发法律问题。这些纠纷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展和合同履行。
1w浏览2024-09-23
建设工程保险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当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采取公正合理且适宜的方式加以处理。
根据传统做法以及普遍承认的准则,对于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协商和解、仲裁及司法诉讼。
首先,协商和解:当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真诚的磋商,相互做出适当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停,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通过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依据相关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未被赋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然而,对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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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10w+浏览2023-09-0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部门如何确定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一个仲裁委员会处理。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1w浏览2025-01-17
建设工程保险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当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采取公正合理且适宜的方式加以处理。
根据传统做法以及普遍承认的准则,对于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协商和解、仲裁及司法诉讼。
首先,协商和解:当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真诚的磋商,相互做出适当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停,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通过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依据相关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未被赋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然而,对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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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10w+浏览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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