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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帮助5人 4.1w浏览 #交通事故 匿名 2020-09-11 湖北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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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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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1999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16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根据该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对到期的交强险当然也不应续保。
      《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可见,车主承担的也不是赔偿责任。
    全文
    13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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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积极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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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关证据:找出装修合同,查看其中关于装修质量标准、验收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查是否有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可能对装修问题及尾款支付有进一步约定。
其他证据:如果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对装修问题进行过评估或鉴定,如物业人员、专业的装修监理等,获取他们的书面证明或证言。保留与装修相关的费用支付凭证,如已支付部分款项的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自己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准备答辩状
回应原告主张:在答辩状中,针对起诉状中原告提出的拖欠劳务费和材料费的诉求,明确表明自己对事实的看法,是否认可欠款金额等。
阐述自身观点:说明未支付尾款是因为装修存在问题,并非恶意拖欠。详细描述装修问题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如无法正常使用房屋、需要额外支出修复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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