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情形有哪些
1.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后收取部分毒品自己吸食的,系“代购蹭吸”行为,不应认定为从中牟利,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1裁判要旨:对于“代购蹭吸”行为是否属于从中牟利,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多数意见认为,“蹭吸”是为了满足自身吸食毒品的需求,不宜认定为牟利行为;而且,如果对以吸食为目的的托购者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蹭吸”的代购者认定贩卖毒品罪,也会导致处罚失衡。少数毒品,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2(2020)鄂赤壁刑初字第35号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20)赣刑一终字第31号陈勇等人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综合全案证据,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2.1裁判要旨:本案认定行为人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仅有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及通话记录,但抓获经过及通话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具体通话内容,在被告人甘某某身上也没有缴获毒品或毒资,在缴获的毒品上未能提取被告人甘某某的指纹,无法对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予以佐证,故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行为人甘某某辩解的合理怀疑,无法证明其参与了贩卖毒品。
2.2(202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35号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20)遵刑初字第047号吴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宁刑终字第11号张某贩卖毒品罪重审后二审刑事判决书
3.审理过程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了部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导致定案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3.1裁判要旨:
一、通过调取被告人入所体检表、询问办案民警、审查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无法排除的可能性,被告人供述被全面排除;
二、本案所有物证(包括毒品)的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制作程序违法,无持有人合法签名,无适格的见证人,对相关扣押过程无录像及其他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均应予以排除;
三、与物证有关的本案毒品的检验报告,由于相关毒品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排除;
四、证人卢某的证言,存在大量疑点及与其他证据矛盾处,证人也未出庭对此作出解释,使得证人卢某证言的真实性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