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恋爱期间所花费的钱,根据具体情况不同有如下处理方式:
1、原则上,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也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范围;
2、发送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后,双方通过借条等方式对该钱款作出约定的,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即应认定为借贷;
3、恋爱过程中,一方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强迫”对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为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上的意义及效力,受赠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4、此外,为共同需要所支出的花销,不得要求偿还。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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